能够生产满足下列要求的泡沫用阻燃聚醚
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新国标《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及标识》(GB20286-2006)及修订后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2006)发布,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受此影响,PU、PS、EPS等在公共场所中广泛使用的塑料建材产品面临改型升级挑战,其中PU泡沫尤其是软泡面临更严峻的挑战,PU泡沫塑料配方体系调整势在必行。
修订后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与原标准的重要区别,就是改变了燃烧性能的检测方法。原先燃烧性能是用氧指数来表述,而新标准采用热释放速率。因此,阻燃材料的分级发生了重大变化。
原分级标准(GB 8624-1997)将材料燃烧性能分成A级匀质材料、A级复合材料、B1、B2和B3五个级别,修订后的标准(GB 8624-2006)为A1、A2、B、C、D、E和F七个级别,数量增多,级别更细。GB 8624-2006规定,凡是要通过本等级的材料必须是满足下一等级材料性能要求的,也就是说必须通过下一等级有关的试验。B、C、D级材料
对B、C、D级材料(包括A2级非匀质材料)都采用了一个重要的试验方法《建筑材料或制品的单项燃烧试验》 ( 该标准等同采用欧盟EN 13823:2002 标准 )。该方法从试验规模来说为中等规模,有一定的工程代表性;从测试的性能参数来说包括火焰传播特性、燃烧热释放量、燃烧热释放速率,其对材料性能考核更全面。此外,这三个级别都有燃烧烟气浓度和燃烧滴落物的附加要求(部分级别还有烟气毒性附加要求)。
E和F级材料
对E级材料GB 8624-1997和GB 8624-2006规定了同样的试验方法GB/T 8626(EN ISO 11925-2)和判据,但后者还有燃烧滴落物的附加要求作为通过与否的判据。
GB 8624-2006规定,凡按GB/T 8626(EN ISO 11925-2)试验,达不到E级规定的材料(制品),则为F级。即F级材料无性能要求。
新的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标准(GB 8624-2006)与原标准(GB 8624-1997)相比有很大的变化:
——级别的增加能更好地反映材料性能的差异,有利于对材料燃烧性能作出更准确的评价,也能更好地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材料。同时也为相关规范能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出材料燃烧性能要求提供了更广泛的技术参数和更有力的技术支撑,为材料的最终使用者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新标准的实施,使目前建筑保温新型保温材料中,主要是使用的EPS与PU(聚氨酯)泡沫塑料深受此影响,PU、PS、EPS等在公共场所中广泛使用的塑料建材产品面临改型升级挑战,按照新标准的判定PS、EPS只能化为F类,因为它们在燃烧时熔融滴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