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5日和2018年1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下午14:30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下午15时至2018年1月23日下午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23日下午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46人,代表股份24,230.88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205.8110万股的40.246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股份24,101.35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3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29.52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5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科技公司")开展经营业务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人民币 1亿元额度内借款并收取借款资金成本,供应链科技公司其他两个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供应链科技公司的其他股东之一南京宝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宝诚合伙"), 公司董事、总经理芮益民先生出资暂占 99%。宝诚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芮敬功先生及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之关联方,也为公司关联方。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宝源投资、芮敬功先生、芮益民先生在审议本提案时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宝源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68,557,489股,芮敬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790,314股,芮益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58,810股,合计176,606,613股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认为宝源投资、芮敬功先生、芮益民先生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176,606,613股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法律法规规则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同意64,728,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87%;反对926,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1%;弃权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1,942,038股,同意票股份数为50,968,7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62%;反对票股份数为926,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7%;弃权票股份数为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