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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石化“8·17”事故和山东日科化学“12·19”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来源:大连日报、潍坊日报   发布时间:2018-03-26   浏览: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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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大连市安委办、大连石化公司“8·17”事故调查组联合通报了市政府对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8·17”事故调查报告批复,14人被追责;

  日前,《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潍政复〔2018〕12号)公布,依法依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8·17”事故



  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8·17”事故

  2017年8月17日18时31分,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14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泄漏起火,市委、市政府立即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事故救援工作,于21时08分成功扑灭火灾,避免了造成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了事故损失。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90余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三催化装置分馏单元原料油泵(P2201/2)驱动端轴承异常损坏,导致原料油泵剧烈振动,造成密封波纹管多处断裂,引起油料泄漏着火。

  间接原因主要是:

  该公司设备方面存在运行管理不严格、设备监测管理制度不够细化、设备检查记录不够认真、未执行相关技术规范;

  工艺、装置方面存在安全交底不够正规、工艺技术月报缺少具体分析、外操巡检不到位、巡检规定不够细化、对巡检人员监管不够严格;

  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落实全员责任制不够到位、落实安全承诺公告制度不够到位等问题。

  近日,省安委办和国务院安委办分别审核同意市政府对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责成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对14名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如下:

  1.庞晓东,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2.李善春,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马强,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党委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4.景玉忠,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5.宋顺奎,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所属大连石油化工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6.张群杰,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所属大连石油化工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许诚华,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所属大连石油化工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机修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8.王剑,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9.谷荣宽,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党支部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张忠凯,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第二联合车间三催化装置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1.丛继功,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2.晏永权,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13.何明川,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生产运行处处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4.李文广,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三催化装置外操巡检员,给予开除。

  山东昌乐日科化学发生火灾事故

  

  山东昌乐日科化学发生火灾事故

  2017年12月19日,山东潍坊市昌乐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干燥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479万元。

  直接原因

  公司干燥一车间在由燃煤热风炉紧急停车切换燃气热风炉期间,违章操作绕过自动联锁对未通过验收的燃气热风炉进行手动点火,导致天然气通过2#燃气热风炉串入2#干燥系统内,与系统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2#低温等离子环保除味设备处遇到电火花发生爆燃,引燃1#、2#干燥系统内及干燥装置周边可燃物料,并引起部分粉尘参与爆炸,发生火灾事故。

  间接原因

  1、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燃气热风炉工艺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未经正规设计,未经验收,违规投入使用。

  (2)联锁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

  (3)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工艺设备变更管理缺失,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

  (5)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6)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

  2、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3、属地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公司“12·1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存在的问题

  昌乐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存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安全管理、督导工作不力,对企业安全隐患失察等问题;

  潍坊高新开发区安监局存在对辖区内危化品经营企业管理不到位,未发现违规销售给事故发生单位作为燃料使用等问题;

  潍坊市城管局存在未认真督促指导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燃气监督管理职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9名政府人员被追责

  责令昌乐县委书记卞汉林向市委作出深刻检查

  责令昌乐县委副书记、县长邱旺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分别给予

  昌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良华行政警告处分

  昌乐县副县长、昌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张正民行政记过处分

  昌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黄省阶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昌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职务

  昌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宝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史志军党内警告处分

  昌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高永全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昌乐经济开发区环保办公室主任王钧梅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昌乐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公室副主任王玉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昌乐县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张良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昌乐县住建局局长郭曙光行政记过处分

  昌乐县住建局主任科员张重华行政记大过处分

  昌乐县环保局副局长张春明行政警告处分

  昌乐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冯强记过处分

  昌乐县经信局副主任科员、节能办公室主任刘京智行政警告处分

  昌乐县安监局副局长万邦成行政警告处分

  责令高新开发区安监局局长王光向市纪委作出深刻检查、由高新开发区纪工委对其批评教育

  给予潍坊高新开发区安监局副局长杜耀成警告处分

  给予潍坊市城管局副调研员庞立泽行政警告处分

  责成昌乐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昌乐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昌乐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相关企业和企业责任人被追责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设备长期带病运转,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风险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市安监局对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处以99万元罚款,对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东日处以行政拘留,由市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郝建波、黄伟、张祥华、张立伟、毛民荣、赵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潍坊山河能源有限公司直接参与燃气经营,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供应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城管局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由昌乐县公安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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